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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曾萬博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3,98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曾萬博於民國113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    債務協商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
    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
    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
    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曾萬博於民國113年04
   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
   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
    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
    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    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 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    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淑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6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211元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 002 新臺幣322516元 自民國114年0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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