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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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鄭秀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6,99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
累計4,647元未給付,其中4,380元為本金;174元為利息;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
累計41,595元未給付,其中39,630元為本金;1,872元為利
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於民國109年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09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累計
32,550元未給付,其中31,251元為本金;1,206元為利息;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於民國110年3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7年3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累計82
,598元未給付,其中77,659元為本金;4,846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2日止累計
25,606元未給付,其中24,012元為本金;1,501元為利息;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。
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0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630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4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1251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4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7659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4012元 自民國115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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