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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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張益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43,705元,及其中7
84,664元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領用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
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
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截至民國115年
2月22日止帳款尚餘843,705元,及其中本金784,664元未按
期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843,705元及其
中本金784,66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鈞
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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