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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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彭志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52,297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向
債權人借款9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.83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539,6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2年5月5日向
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0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
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12,66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(三)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
(四)茲查債務人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4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(五)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
一、利息
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635元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3% 002 新臺幣12662元 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3%
二、違約金
編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9635元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2662元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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