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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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羅濟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,172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
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2月7日
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7,1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查債務人自114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
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㈢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
權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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