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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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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 請  人  張舒中 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
 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
附表:股票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87號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-NX-262244-3  1 210  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326660-2  1 31  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373241-2  1 11  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437059-1  1 63  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501537-6  1 157  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42773-4  1 4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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