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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除字第272號
聲  請  人 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

兼代 理 人 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,迄今無
   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佩鈴
附表: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3431-8 1 1,0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78018-9 1 3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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