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1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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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9號
聲 請 人 王逸芸即李夢鸞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
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家慧
附表: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82321-6 1 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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