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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志銘  


被      告  萬宇營造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郭勃成  

被      告  鄧莉茵  

            欒鳳婷  

訴訟代理人  欒明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9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「被告鸞鳳婷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
被告欒鳳婷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   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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