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3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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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9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劉承宗
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36,4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,80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 記 官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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