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09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2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
王秀蘭
被 告 洪承揚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1,502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,按前開利率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被告透過電子化安全機制認證,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於線上
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
原告於同日將前開借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,借款期間自11
2年12月5日起至119年12月5日止,為期7年,以一個月為一
期,借款利率自第1期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(月變
動)加碼週年利率5.09%機動計算。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
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
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%加計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清
償,現仍積欠本金831,502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償付。
(二)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
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雖曾就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然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再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
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、個人借
貸綜合約定書、被告存款帳戶存提款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
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為證,核屬相符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
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
執,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
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次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
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
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
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,經
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
約金迄未清償,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,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
。
(三)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魏翊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