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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
114年度訴字第1263號
原      告  張朱興  
法定代理人  張淑玲  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,判
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原告之前花旗銀行的信用卡是被盜辦的
    ,被告合併花旗銀行後仍就信用卡債務聲請強制執行,為此
   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,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
    4585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)對原告所為
    之強制程序等語。並聲明: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
    序應予撤銷。
二、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法院
    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
   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所謂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
    律上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,無
    須經調查,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。又按
    執行名義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,
   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
    債務人異議之訴,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固有明文,然債
    務人提起此異議之訴,須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
    ,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,自不得提起,此觀前開法條規定
    自明。
三、經查,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    公司聲明異議而失其效力,且已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。是系
    爭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,原告即無從排除並撤銷系爭強制
    執行程序,亦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。
四、從而,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訴請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
   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應認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
    由,且其情形無從補正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
   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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