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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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4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承揚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7,093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250元,扣除已繳之500元,仍應補
繳10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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