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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165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王耀星律師即蕭啟昌之遺產管理人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王耀星律師即蕭啟昌之
   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 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 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    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
        柒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零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       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
        陸拾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鄭政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黃志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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