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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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劉德祥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79,0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支付命
令已繳之500元,仍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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