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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138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劉德祥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79,0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支付命
令已繳之500元,仍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黃致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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