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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5-09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羅元良  


被      告  李名峯  
被      告  源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蘇義順  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,07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   官 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白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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