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給付交割款等(2025-12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2-08 案號:竹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
114年度竹簡字第545號
原      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
訴訟代理人  張佳惠  
被      告  林東豪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交割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3,096元,及其中82,796元自
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
   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,引
    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為任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線上簽署契約明
    細表、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、
    風險預告書、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
    同意書、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及3月12日之交易明細、
    違約通知書等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亦未提出
    書狀為何陳述及主張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
    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 ㈡是原告依據兩造證券委託契約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交割款新
    臺幣(下同)82,796元,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
   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但書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違
    約金80,300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    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   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
   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   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
    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   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    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
   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
    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
    其中交割款82,79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8
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亦屬
    可採。至於原告請求違約金80,300元之遲延利息部分,因於
    法院判決確定時,其請求權始告發生,並於斯時屆其清償期
    ,故違約金部分,原告請求遲延利息,於法未合,則應予駁
    回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件依兩造證券委託契約關係,及臺灣證券
  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但書規
    定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錢及利息,為有理
    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,則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   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
    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假執行之
    聲請則予以駁回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欣蘋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