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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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竹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小調字第410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李宜芳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楊清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亦為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(視為調解之聲請)主張其錯誤匯款至中信
銀行帳戶(帳號詳卷),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
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。而查該帳戶為相對人所有,業
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明確。又相對人住所
地係在臺南市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中信銀行
函覆本院之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
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提起本件訴訟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
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范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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