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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0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竹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竹小調字第219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代  理  人  杭家禎  
相  對  人
即  被  告  陳玉玲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,該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
    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基於車輛租賃契約,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
    ,惟被告之住所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即本件起訴前(同年
    月23日)遷至宜蘭縣員山鄉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
    表在卷可稽。且原告主張之被告位在新竹市東區之住所,經
    本院按址送達調解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,因查無此人而遭退
    回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    前段規定,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   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    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 黃世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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