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1-04
案號:竹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6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黃啓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 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4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