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09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黃俊宇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
代 理 人 高瑪利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送達代收人 羅明智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黃俊宇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,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
命令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53條第1項、第5項、
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
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
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
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
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
自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經本院司法事務
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進行更生程序。嗣本院司
法事務官於113年6月27日公告債權分配表(見執更卷第83頁
),另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,惟聲請人於113年7月10日
所提異議聲明狀表示債權表內所列所有債權均否認欠款等情
(見執更卷第111、169頁),惟經本院以本院113年度事聲
字第37號裁定駁回。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
項提出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及114年7月28日通
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,分別於114年4月22日、114年8月6
日送達聲請人,是本件聲請人既不願提出更生方案,致本件
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,已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
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而得裁定
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,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 記 官 魏翊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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