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0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呂月容  

代  理  人  蔡佳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 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 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  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 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
  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
  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依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
  費1,000 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
  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
  不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
  、第2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
 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  官 黃致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翊洳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,06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
    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)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
    、集保存摺、複委託交割帳戶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
    2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
    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
    一筆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
    ;如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
    及性質。
三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
  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
  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:倘於該段
 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
  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
  料。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
 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
四、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
    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
    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
    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
    險契約影本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
   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並檢附相關證
    明文件,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
    ,如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 
五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
    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
    銀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,並說明債
    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、ETF等各項金融商品?例如:
    持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75股(股數)。如有,請提出該
    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
  何?若有,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,並說明汽機車之現
    值為何?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,拍賣不足額為多少?遭拍
   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
    證明文件。
七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例
    如:租金補助、老年年金等。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
    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
    件。
八、請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,並提出毀
    諾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。
九、請說明是否扶養父母?如有,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
    之情事?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(若
    未支出,不得列入)?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
    自分擔金額?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
    料清單112、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、家族系統表、最新
    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十、說明最高學歷、目前身體狀況、工作地點、工作性質、月薪資各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每月支出大於收入,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?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或兼差?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