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3-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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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郭純益
代 理 人 辛佩羿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
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
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依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
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
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
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當庭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
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,59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
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)。
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如有,應詳
述其原因情事,據實向法院陳報,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
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
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: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
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
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三、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
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
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
異動明細表、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、集保戶
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如
有,114、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
額分別數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五、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,含人壽保單及儲
蓄性、投資性保單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
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
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
契約影本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
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並檢附相關證明
文件,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,
如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
何?若有,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,並說明汽機車之現
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
二手市值)?車牌號碼000-0000、000-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
回拍賣,拍賣不足額為多少?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
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七、請陳報最高學歷、工作地點、是否仍服務於頎邦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?並提出現職工作在職證明書、114年9月至115年2月
之薪資單、獎金明細,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、強制
執行扣薪等,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、年終獎金、季獎
金、三節福利金、績效獎金、加班費、分紅、夜班或其他輪
值津貼各為多少?如有兼職,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
明,例如: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。
八、說明積欠債務原因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「不能
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事。請說明聲請人有固定
收入、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總額分別為1,838,568元
、1,878,283元、1,811,476元,何以未能負擔清償?名下汽
車(車牌號碼000-0000)為2021年出廠,聲請人係於何時購買
汽車?
九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保職保(或勞保災保)被
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十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複委託交割帳戶、郵局、薪
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
2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
歷史交易明細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
為一筆之「彙總登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
細;如有非薪資之存款,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
源及性質。
十一、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,如有,併陳
報財產種類(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、建號、持分,如為
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、廠牌、車型、出廠年份)、數量、
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。
十二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、債權人清
冊(正本)。
十三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,如有,該事業之營業項目
、組織型態、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
。
十四、請說明是否扶養父母?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
事?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(若未
支出,不得列入)?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各自分擔金
額?並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
、112、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、家族系統表及其他相
關證明文件,例如:聲請人父母之醫療診斷證明書。
十五、請說明聲請人112年至114年出國共5次之原因?出國之花
費數額分別為多少?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,何以有資力負
擔出國花費?相關旅宿、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?
十六、聲請人積欠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、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、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債務,請提出原約定之分期
還款條件、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何時借款、借款金
額、分期條件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)。
十七、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(含公司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
主營業所所在地)?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?聲請更生前2
年(即112年10月29日)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
入為何?
十八、補正聲請人在新竹工作、生活之證明、陳報現住房屋為何
人所有,如係租賃,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,並提出
最新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十九、請陳報前置協商是否毀諾?何時開始毀諾未還款?如已毀
諾,請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、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
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?並提出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(如協
議書、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、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
證明等)。
二十、聲請人積欠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之債務,請提出中期擔保、長期放款合約書影本,另請說
明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,何以向「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」消費多筆美妝、保健、手鍊、偏財小物?
二十一、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,何以
向本院聲請調解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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