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(2025-09-1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7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楊宏義  
代  理  人  簡雅君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
    職權,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
    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
    第1款、第3款固有明文。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
    為裁定前,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,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
    受償,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,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
    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現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457號執
    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執行聲請人於臺灣新光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(下稱新光銀行)之存款債權
    、對第三人光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光耀公司)之薪資
    債權、名下新竹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00○0000000○0000000地號
    等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。聲請人已提出本院114年度
    消債更字第165號更生事件之聲請,部分債權人為上述強制
    執行,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
    請為停止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更生事件
    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聲請保全處分,惟
    未提出任何事證,釋明於更生事件裁定前,執行程序之進行
    有何違反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,亦未
    釋明本件有何保全必要性存在,所為聲請已非有據。又債權
    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裕富公司)固以系爭執
    行事件,就聲請人對第三人新光銀行之存款債權、對第三人
    光耀公司之薪資債權及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,惟就新光銀
    行之存款債權之執行,業經該銀行函復存款未達起扣點而執
    行無效果;就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亦經裕富公司以執行無
    實益而撤回,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。而
    對第三人光耀公司薪資債權之執行程序,因聲請人於更生聲
    請程序中陳報其每月收入為新臺幣(下同)37,000元至45,0
    00元不等,而其每月須負擔之必要生活費用(2名未成年子
    女及母親)為38,421元,則裕富公司執行聲請人之薪資債權
    有無效果,尚屬未知。縱使聲請人之部分薪資已被扣押移轉
    與債權人裕富公司,其他債權人仍得利用該強制執行程序聲
    明參與分配,並不影響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,且債權人依法
   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,實質上亦減少聲請人之債務,並無使聲
    請人財產無端減少之情,再者,倘若聲請人經裁定開始更生
    程序,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,並無礙聲請人將來之清償能
    力,是本院認亦無保全聲請人財產以防杜其財產減少之必要
    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瑋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