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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保全處分(2025-09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8 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3號
聲  請  人
即債務人    李沅澔(原姓名李志宏)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芬蘭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大山隆司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  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
法定代理人  吳季娟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    處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    制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得
   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債務人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,得聲請裁定為保全處分,惟若
    更生之聲請業經法院駁回,則聲請保全處分自無理由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
    字第4號更生事件受理,並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駁回聲
    請,業經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更生事件全卷核閱
    無訛,揆諸前揭規定,其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自無
    依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之必要,聲請人本件聲請保
    全處分即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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