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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救字第50號
聲  請  人  郭萬珍  
訴訟代理人  彭以樂律師
相  對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  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   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
   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
    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無資力
    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,聲請訴訟救助,業
   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
    助)、法律扶助申請書、審查表等為憑。又本院依職權調閱
   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,經核
    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認本件聲請,
    尚無不合,自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家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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