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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1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小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小上字第60號
上  訴  人  卓世曜  
被上訴人  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
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4年度竹小字第727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
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,2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,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
    法院,其審判以合議行之。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
    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上訴狀內應記載上
    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
   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
    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又所謂違背法令,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
    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、第469條第1至5
    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。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
   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,如以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所
    定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為理由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
    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判例、解釋字號
    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
    料可認為有違背法令之事實;如以原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
    至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理由,其上訴狀或理
    由書應具體揭示該判決有何合於各該條款所列情形之內容,
    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有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。倘當事人
    未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僅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之職
    權行使,指摘其為不當,而顯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相合,即難
    認上訴為合法(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
    )。又上訴不合法,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    準用第471條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規定,法院毋庸命其補正
    ,應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審判決係於114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於
    法定期間內之114年10月30日聲明上訴,核其提出之民事上
    訴狀記載上訴理由:事實與判決不符,提供之事證皆不採納
    等情,並未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,復未於提起
    上訴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。從而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   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之規定,本件上訴人上訴狀未合
    法表明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
    ,揆諸前揭說明,本院毋庸命其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、第471 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致毅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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