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2039號
聲  請  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
代  理  人  鄭文賢  


相  對  人  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
上一人法定  
代理人      魏志璋  

相  對  人  游鎮隆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
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
403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4,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    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日到期後,經聲請人向
    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
    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,與聲請意旨相符,又票據付
    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,本件聲請,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
    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至聲請人聲請
    附表編號1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算之利息亦聲請強制執行
    部分,因系爭本票聲請狀載有提示日,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
    提示日起算,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   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
   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   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
 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
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
 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 
附表:   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39號  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  (新台幣)  (至清償日止)   001 113年10月15日 20,0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20日 未記載  002 113年10月15日 10,0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8月22日 未記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