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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
聲  請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相  對  人  宋正謙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宋正謙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以其
   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星展(台灣)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二筆新臺幣(下
    同)2,310,000元及66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
    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19日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9年4
    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以下三筆金額之借款:⑴金額550,000元
    ,借款期限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20年4月23日止,以每月為
    一期,依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。⑵金額850,000元,借款期限
    自109年4月23日起至120年4月 23日止,以每月為一期,依
    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。⑶金額1,070,000元,借款期限自109
    年4月23日起每一年為一期,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,
    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,不另換約。嗣前開金額1,070,
    000元之借款經聲請人於114年2月21日通知此筆循環額度借
    款契約將於114年4月23日到期,詎料相對人未能於期間內重
    新訂立契約,依貸款契約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
    全部償還。尚積欠⑴本金306,754元及利息⑵本金474,149元及
    利息⑶本金1,061,231元及利息未清償,經聲請人屢經催繳仍
    未給付。依上開約定,上開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
   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他項
    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房屋抵押
    貸款約定書、貸款餘額明細、催告函暨掛號信回執聯單等件
    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   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4年8月19日新院玉民政
    114司拍157字第34577號函,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
   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於114年8月22日送達
    ,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,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
   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
    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附表:           編 號  土   地   坐    落      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 縣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號 (單位:平方公尺)  1 新竹縣 ○○鎮 東寧段  000 85 1分之1 備 考        

建物 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範圍   建物門牌      0000 ○○鎮東寧段000地號 住商用、加強磚造、二層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分之1   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街00巷0號  一層:58.97 二層:65.01 總面積:123.98    備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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