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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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阮智偉即阮志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林藝玲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黃麗芬、呂哲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鄭明輝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
代 理 人 龍誼、李和謙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代 理 人 周雅綺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陳怡穎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
代 理 人 安孚達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3
號開始清算程序,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。依據債務人所提財
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
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,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,
僅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,其解約金價值為549
元,不及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之標準,依法不列入清算
財團財產。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價值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
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已堪認定。又經本院以114年11
月24日新院玉114司執消債晉40字第1144080043號函通知債
權人陳述意見後,並無債權人具狀陳述反對意見。僅債權人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本院具狀,請求法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單與有無繼
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然查,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前兩年迄今
,並無相關親屬過世而得繼承之情狀發生,又若有因贈與或
其他方式無償取的之財產,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上顯示,而上述資料上僅有債務人所聲明1997年出產車
齡逾27年,下落不明之車輛,顯見無債權人主張之繼承或無
償取得之財產。而債務人之商業保單部分,前經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66號執行事件調查,應無再次重覆
調查之必要。本件審酌清算財團財產價值顯不敷清償本條例
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,繼續進行清算程序無實益,徒增
勞費,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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