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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2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莊勝宏  


代  理  人  陳志寧律師(法扶律師)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
代  理  人  林郁傑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
    清字第33號開始清算程序,有本院裁定在卷可稽。依據債務
    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
   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資料,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
    時,除繼承自其父親(莊宗益,113年7月17日歿)之遺產現金
    3,026元,無動產、不動產、存款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
    利。債務人之財產即現金部分,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
    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,已堪認定。經本院以114年9月19日
    114司執消債清晉29字第114441064533號函通知債權人陳述
    意見後,僅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調查債務人之投保狀
    況,本院乃於114年11月3日,以新院玉114司執消債清晉29
    字第1144074277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莊
    勝宏之保險資料,並再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,確查
    債務人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,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
    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11月12日壽會遊字第1142447229號書
    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8日國壽字第1140
    122185號函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其清算
    財團存款,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,亦
    無實益,徒增勞費,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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