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李政益
代 理 人 林夏陞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許皓妤
傅國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鄭俊煒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蔡政宏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喬湘秦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新竹市農會
法定代理人 郭瑞誠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
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
有本院114年6月3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
憑。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,爰斟酌本事件之
特性,依據上開規定,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又本院已於
114年10月15日以新院玉民寶114司執消債清22字第43400號
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
書面,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
意思表示,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:
清算財團財產/處分方式
1.○○○○○○銀行存款36元。處分方式:不敷手續費,而無處
分實益,故不處分。
2.○○○○保單2件。處分方式:第三人○○○○保險股份有限公
司114年9月23日函陳報有效持續繳費中之保單2件,其
解約現值分別為5,046元、181,412元,合計為186,458
元。其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
即111,708元(即台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15,515×1.2×6=
111,708),債務人陳報將差額自行解繳本院續行分配
(即186,458-111,708=74,750元),俟債務人就74,750
元向本院繳納後,由本院續行分配,保單不解約處分。
3.機車1輛。處分方式:係西元2004年出廠,車齡已久,
無處分實益,故不予處分。
4.自用小客車1輛。處分方式:係西元2001年出廠,車齡
已久,且債務人到院陳稱該車已將牌照繳回監理所,無
處分實益,故不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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