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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1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1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郭金富  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李芳遠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

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訓弘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 
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
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。聲
請人即債務人應自行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匯款帳戶資訊。
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表二
所示之生活限制。
  理  由 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
    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
    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
    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
    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
   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
    生方案。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;
   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
   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
    制,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、第2項,及第62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
   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
    生方案,經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新院玉114司執消債更晉97
    字第1144077852號函,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
   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,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
    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。雖經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,惟債
    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,而債權人星
    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、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創鉅有限合夥、穩
    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未表示意見,此有電子公文
    發文收文狀態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,又債權人亞太普惠金
    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
 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、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
    公司、創鉅有限合夥、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其所代表之債
    權額,分別占全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7.48%、26.
    48%、22.04%、10.68%、4.49%及1.97%,依前開條文意旨,
    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
    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已逾半數。
三、綜上,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
   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已逾半數,應
   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
    方案,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
    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並依上
    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
    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附表一:
一、更生方案內容           單位:新台幣元    1、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,以每1個月為1期,每期清償16,090元,並應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給付,共清償72期,合計6年。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二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。 2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:1,691,380元。 3、清償總金額:1,158,480元。 4、總清償比例:68.49%。 5、清償方式: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、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(ATM)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,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,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。     二、清償分配表            單位:新台幣元 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7,797 4,260 2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6,524 1,204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,203 468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72,850 3,547 5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5,016 3,853 6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0,630 1,718 7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75,910 722 8 創鉅有限合夥 33,450 318 合計  1,691,380 16,090 三、計算說明:每期可分配金額=債權金額×清償比例÷期數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二:
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,諸如:美容SPA、KTV、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用餐、購買黃金、鑽石等貴金屬、購買商業保險等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、債券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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