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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3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王鎧淇即王鎧琪即王澄易


代  理  人  張佳瑋律師(法扶)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莊佳真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
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。聲
請人即債務人應自行向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匯款帳戶資訊。
聲請人即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表二
所示之生活限制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    及財產狀況,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
   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。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
    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
    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
    簡稱本條例)第64條第1項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
二、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1,674,000元,其於114年10月1日所提每月1期、每期
    清償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、履行期間6年、總清償金額57
    6,000元之更生方案,經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
    方案表示意見,未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
    ,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
    額之2分之1之債權人同意或視為同意,經本院將債權人不同
    意更生方案意見轉知債務人,並通知債務人到庭調查後,債
    務人於114年12月26日重行提出更生方案,即每月1期、履行
    期6年、每期各清償9,900元、總清償金額712,800元之更生
    方案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:
(一)本件債務人最後所提之更生方案,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
      權人受償總額為712,800元,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
      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177,624元【參酌本院114年度
      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,計算式:(41,553-34,152)×24=177,
      624】,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;又其聲請更生時
      名下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
      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
      序可得受償之總額。
(二)債務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所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之收入
      與支出狀況,均與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裁定之認
      定結果相近,當能採計作為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之標準
      。
(三)承上,債務人陳報更生期間每月收入(含預估年終獎金之
      攤提),為44,600元,減每月必要支出37,236元(單獨扶
      養一子女,扶養子女支出以18,618元計)後餘7,364元,為
      提高每月更生還款金額,將縮減支出,願每月提出9,900
      元作為更生還款金額,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,聲
      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、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
      要,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,法院即應
      認可更生方案,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,本院認屬已盡
      力清償。
四、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
    可決,惟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,所提更生方案條件
    已達盡力清償,亦無同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
   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,為保障債權
    人公平受償,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,則本件更生方
    案自應予認可,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,在債務人
  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附表一:
一、更生方案內容           單位:新台幣元    1、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,以每1個月為1期,每期清償9,900元,並應於每期當月20日或之前給付,共清償72期,合計6年。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二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。 2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:1,674,000元。 3、清償總金額:712,800元。 4、總清償比例:42.58%。 5、清償方式: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、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(ATM)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,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,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。     二、清償分配表            單位:新台幣元 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2,856 5,635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,391 871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411,194 2,432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,661 295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,898 667 合計  1,674,000 9,900 三、計算說明:每期可分配金額=債權金額×清償比例÷期數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二:
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,諸如:美容SPA、KTV、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用餐、購買黃金、鑽石等貴金屬、購買商業保險等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,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、債券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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