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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呂東駿  
代  理  人  李育碩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松山分行
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陳映均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
代  理  人  黃志勇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 
代  理  人  陳瑞麟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
代  理  人  李建昌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
    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
    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同意及視為同意更
   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所代
    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
    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。」另按「更生方案經
    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。」且「法院為認可之裁
    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
   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」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60條第1 項、第2 項及第62條
    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
    消債更字第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。而其所提如附件一
    所示之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14年7月10日函請各債權人於文
    到10日內,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,以書面確答是否
    同意。本件債權人收受上開更生方案後,除債權人台新國際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同意,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外,其他
    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,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
    項之規定,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並
    有更生方案、送達證書在卷足憑,爰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
    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
    ,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,以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
    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。
三、據上,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,其條件核屬公允、適當、
    可行,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,另
   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
   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月加總金額有誤且各債權人
    每期可分配金額未盡明確,為求還款金額之正確,爰依職權
    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。
四、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    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,00
    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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