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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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475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張緁予即張玉菁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緁予即張玉菁所有之股票債權
等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
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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