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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78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送達代收人  朱婉榛  
債  務  人  紀亮維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紀亮維所有郵局存款債權,惟依
    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南投縣竹山鎮。依上
    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(債權人另聲請執
    行債務人於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,惟查債務人非現役
    ,故無從執行)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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