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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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29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梅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
07165號執行事件所查調出來之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(第三
人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
權,並再度聲請查詢勞保資料,經查詢結果,債務人已於11
3年2月20日自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無任何加保記錄
後,故此部分已無執行之實益。另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人係位於桃
園市龍潭區,非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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