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29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王梅惠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
    07165號執行事件所查調出來之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(第三
    人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
    權,並再度聲請查詢勞保資料,經查詢結果,債務人已於11
    3年2月20日自真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且無任何加保記錄
    後,故此部分已無執行之實益。另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之存款債權,該第三人係位於桃
    園市龍潭區,非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
    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   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