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176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送達代收人 江宗翰
債 務 人 許芸臻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芸臻所有財產,惟依其聲請狀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基隆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