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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1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8104號
債  權 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債  務  人  唐繹傑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以住所地位於臺中市之債務人唐繹傑對向本院聲請執
    行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之存款債
    權,並附帶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局、人身保險及集保證券
    商開戶資料,因上開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楊梅分行非位於本院轄區,且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公司地址
    位於台北市南港區、內湖區之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光寶
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亦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    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
   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另債務人分別於113年6月1日、114年4月30日自第三人翊生
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故此部分
    之薪資執行無實益。併此敘明。 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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