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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7663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瀚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,經查債務人投保
    單位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,其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
    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
   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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