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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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42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奕均
債 務 人 薛道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薛道明之勞保加保、郵局開戶
及人身保險資料,經調查結果:勞保現加保華德保全股份有
限公司(公司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1)、郵
局為新竹建中郵局(為勞保暨年金專戶,存款新臺幣241元
)、無人身保險資料。是就債務人之薪資執行部分,依上開
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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