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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067號
債  權 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

債  務  人  訊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魏賢照  
債  務  人  王絹華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王絹華對於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之存款債權,並提出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
    所得資料為釋明債務人確實有存款利息收入,另同時聲請調
    查債務人之勞保加保、郵局開戶及集保股票券商等開戶資料
    ,因上開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係位於
    台北市中正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
   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    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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