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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021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惟智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債 務 人 林秀蘭 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政
    開戶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
    ,債務人郵政開戶單位所在地係苗栗縣,揆諸首揭規定,自
    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依職權移送
    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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