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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936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   
債 務 人 曾皇展即曾宇凡
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巷000號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皇展即曾宇凡所有之勞保薪資
    等,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
    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  陳固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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