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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772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(聯合)賴昱名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孝親  
           住同上
債 務 人 黃正維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5樓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
    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
    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
   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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