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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59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
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
            號8樓            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偉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京樺科技有限公司、中國
    信託商業銀行中原分行之薪資、存款債權強制執行,經查債
    務人已於113年9月20日自京樺科技有限公司處退保,現投保
    於微笑小鎮有限公司,又上開薪資、存款之第三人均設址於
    桃園市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。債務人於本院轄
    區既無執行標的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
   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   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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