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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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32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送達代收人 江宗翰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瀚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已自國強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無從執行
薪資、亦無可供執行郵政資料,另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
人勞保投保資料,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
有限公司,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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