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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4041號
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8樓之3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 住同上
債 務 人 SIRIPHASONG  SIRIWAN  西梨灣
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留證號碼:F900000000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
    ,債務人最新服務處所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,所在
    地在新北市新莊區,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附卷
    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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