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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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68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送達代收人 江秀真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
樓
債 務 人 張瑞芳 住新竹市東區柴橋里008鄰明湖路648巷
79號四樓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瑞芳所有財產,惟查其可執行
存款之郵局為三重正義郵局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
市三重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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